【8‧18非法集结案】控方指黎智英属「共同犯罪」
2021-03-17 00:00
林芷莹引述案例提到「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则,解释控方案情中从未指各被告均参与了所有犯罪情节,被告等可以分工合作,黎智英只负责了领导游行角色。代表李柱铭和何俊仁的资深大律师骆应淦马上反驳控方自开案至今从未提及检控会依赖「共同犯罪」原则,胡官反问众被告本已「共同被控(Jointly charged)」。同样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蔡维邦批评林芷莹指控众被告「共同犯罪」属混淆视听,解释「共同犯罪」须包含众人合谋及执行两部分,不能看见数人共同行事便反推论众人合谋。
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代表控方反驳余若薇指《公安条例》正用以保障社会,若有人违例而不执法,《公安条例》将成「无牙老虎」,变相鼓励市民违法,无视警方及上诉委员会的反对决定。代表李卓人及何秀兰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结案陈词指案中集会中众被告面对限制逼不得已下需要领导群众行进,共同目的为安全疏散,带领众人至附近港铁站,出于因时制宜,具合理辩解。代表李柱铭和何俊仁的大律师布颖琪结案陈词以半杯水引喻,如现场集结未能肯定是游行,或未能排除属疏散,法庭应该判处被告无罪。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五三六——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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