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港府拟取缔民阵 调查有否收美资助
2021-03-06 00:00
《联合早报》又引述该消息人士称,原来民阵一直没有向政府注册,或会违反《社团条例》,并指该条例规任何社团或其分支,须在成立后一个月内,向社团事务主任注册。
民阵昨午在facebook专页发文回应指,成立至今从未有收取任何外国政府或机构资助,包括「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并指在资金运作上,一直只依靠游行集会期间的市民捐款。不过民阵没有就社团注册一事作出回应。
根据现行法例,一个组织可以用社团或公司形式注册,如不注册又一直运作,且经常募捐可被取缔。消息称,若政府取缔民阵,可能与两条文相关。第一,《社团条例》第一五一章第八条(一)(a),条文指助理社团主任可以以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维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禁止一个组织的运作。第二,《社团条例》第八条(一)(b)条文指出,如社团是政治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助理社团主任亦能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取缔的命令。
政府取缔非法社团近年亦有先例,二○一八年七月,特区政府就曾引用《社团条例》第八条发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党继续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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