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罢」藏士巴拿 营业员判入「更生」
2021-02-21 00:00
案情指,二○一九年十一日十一时上午七时许,警方于上水乘警车追捕堵路人士,至天平山村下车搜索并发现被告李家杰。惟被告见警员即转身离去,警员生疑,将被告制服在地,并在其身上搜出一个士巴拿、一支螺丝批及一部对讲机。事后,被告被控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及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并意图作非法用途使用两罪。
辩方求情时指,被告品行良好,还柙期间的表现亦良好。被告同意并接受报告内容,当中称其因体力问题不适宜进入劳教中心,辩方希望法庭能判被告进入更生中心,认为能兼顾阻吓性及更生性质。苏官最后接纳报告建议,判其进入更生中心。辩方随即在庭上透露,将就定罪提出上诉,主要争议被告是否有非法用途,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基础定罪。
案件早前裁决时,苏官指当日在被告身上搜出示威者常用的物品及工具,装备齐全,唯一合理推论是他必然打算使用该些作破坏和堵路。加上涉案士把拿及螺丝批可用作扑头,遂裁定其管有非法工具罪成。案件编号:粉岭刑事八九三--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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