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收陈婉玉51万 冯永业上诉遭驳回
2021-02-10 00:00
冯永业上诉时透过代表大状声称,自己〇五年五月前不知悉陈婉玉是「港联航空」的董事,误解对方只是负责公司会计,因此他不意会到收受她五十一万元,与他公职上处理审批航空申请会产生利益冲突。
上诉庭反驳,原审法官有权根据证人庭上表现,决定采纳或否定证人供词。上诉人作供时否认知悉陈婉玉的确实身分,显然是自欺欺人的说法,不具任何说服力。
上诉庭指出,冯永业〇三年出任副秘书长负责处理香港航空事务,同年四月获「港联航空」行政总裁谢天赐邀请出席饭局,根据出席人物考虑,该饭局是具业务性质的,目的很可能是促使他结识陈婉玉从而方便「港联」的业务发展。不论谢天赐如何介绍陈婉玉给冯永业认识,相信他必然会意会到陈在公司地位不轻。随后冯在同年后期亦多次单独和对方会面,另一方面他在审批直升机业务有关申请时,亦会接触载有陈婉玉名称的文件。
法庭不禁质疑,两人究竟可以如何避免探讨及知悉对方的身分。故原审法官裁定冯知悉陈婉玉在「港联航空」的身分职位,并非建基在猜想,而是根据实质证据。
另外,上诉庭亦不同意终院就曾荫权案所定原则适用于本案。虽然曾荫权渎职罪最终被推翻,但根据终审法院判词内容,原因是因为原审法官,就「蓄意」和「严重」这两项完素未有给陪审团足够指引,与本案要处理的议题没有影响。案件编号:高院刑事上诉二九五——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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