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乡议局上诉得直 丁权批出方式裁定合宪

2021-01-14 00:00

乡议局主席刘业强(左一)对裁决表示欢迎。
乡议局主席刘业强(左一)对裁决表示欢迎。

(星岛日报报道)高等法院前年裁定《丁屋政策》部分违宪,即「私人协约方式」及「换地方式」买地建屋属违宪政策,而新界男性原居民以免费建屋牌照,在「认可乡村」范围建造丁屋,则是受《基本法》第四十条保障的「合法传统权益」。司法覆核案申请人、政府、新界乡议局,三方均提出上诉,上诉庭昨颁发书面判词,裁定政府与乡议局上诉得直,撤销早前部分违宪的裁决,即代表《丁屋政策》全部合宪。行政会议成员林健锋认为今次裁决公平公正,彰显了《基本法》对香港原有权益的保障,同时解决纷争,避免社会撕裂。

本上诉案件于去年八月进行四天上诉审讯,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及上诉庭法官区庆祥审理,近七十页的判词由首席法官潘兆初撰写。

两名申请人「长洲覆核王」郭卓坚及吕智恒一方指,丁权只由成年男性新界原居民享有,歧视女性及非原居民,故认为《基本法》第四十条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政府保护」属违宪。

上诉庭判词中指出,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周家明没有把《基本法》第四十条,与《基本法》第一百二十及一百二十二条,恰当而连贯地考虑及诠释。而《基本法》第四十条保障新界原居民包括「丁权」在内的传统权益,即使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本身已歧视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在制订《基本法》时已充分考虑此点,并决定保留原居民传统,保障男性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

《丁屋政策》在一九七二年推出,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早于一九九一年通过,即使《丁屋政策》一直维持其固有的歧视性,但在此案之前从来没有人挑战《丁屋政策》的合宪性,回归后《丁屋政策》亦一直被认可为合法合宪,并由一九九〇年通过的《基本法》认可及保障。

申请人在《基本法》实行二十三年后才提出司法覆核,又没有理据支持其延迟申请的理由,二人亦并非原住民或有意申请丁屋。一九七二年至二〇一八内共有十一万多个丁屋申请,在二〇一八年仍有近九千宗正在处理的丁屋申请,此宗延迟申请正正对原居民的权利及新界的土地管理造成负面影响。

上诉庭同意原审周官早前裁定新界男性原居民以「免费建屋牌照」,在「认可乡村」范围建造丁屋有可追溯的历史,故属其「合法传统权益」,但不认同周官指以「私人协约方式」及「换地方式」买地建屋却没有可追溯历史的说法,指出周官忽略殖民前时代一直认可并保障原居民依照其习惯土地使用权(customary tenure)建屋,而「私人协约方式」建屋即是原居民的习惯土地使用权,「换地方式」建屋亦只是免费建屋牌照(free building license ) 的衍生物,故两者有可追溯历史。

上诉庭续指出,将《基本法》第四十、一百二十及一百二十二条正确地连贯诠释时,第一百二十条列明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的所有土地契约,包括《丁屋政策》,会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继续予以承认和保护。

而第一百二十二条则指只要是丁屋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后的承租人是合法父系继承人,原定租金维持不变。

上诉庭恰当地诠释《基本法》第四十条后,认为虽然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有世代相传的歧视性质,但包括「丁权」在内的传统权益,均应受《基本法》第四十、一百二十及一百二十二条所保障,故裁定《丁屋政策》合法合宪。案件编号:高院民事上诉二三四、三一七及三一九——二〇一九。

「丁权」只由男性新界原居民享有,被指歧视女性及非原居民。
  
「丁权」只由男性新界原居民享有,被指歧视女性及非原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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