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就《港区国安法》通缉30流亡海外人士
2020-12-28 00:00
据了解,通缉名单上三十人全为香港人,所犯罪行可被判处终身监禁,部分在《港区国安法》生效前后,已循各种理由或合法途径离港,他们大多数身处欧洲、美国和台湾;自本港实施《港区国安法》后,澳洲、加拿大、英国、美国、德国、纽西兰、芬兰、法国、荷兰及爱尔兰等国,已断绝与本港引渡协议,估计不太可能被遣送回港。
但今年六月底实施的《港区国安法》第三十七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犯罪,适用本法。」意味符合港人身分的人士,即使身处海外作出违反国安法的行为,仍然受到《港区国安法》管制。
警方指出,自《港区国安法》生效后,截至前日为止,共有四十人,因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与活动而被捕,分别为三十二男八女(年龄由十六至七十三岁),当中包括已流亡海外约三十人。警方回覆查询指出,不评论个别个案或报道,但谴责任何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警方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循不同途径追查所有逃犯的下落,强调通缉人士一旦回港会立即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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