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建议仲裁改革 律师可「不成功不收费」

2020-12-18 00:00

(星岛日报报道)香港律师就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按结果收费目前并不合法,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小组委员会」,昨发表《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谘询文件,建议修订以「不成功不收费」或「不成功低收费」等收费协议,让香港可在公平环境下,与其他容许按结果收费的热门仲裁地竞争,并展开三个月的公众谘询。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则认为「按条件收费」对香港社会来说未必是好事,当律师自己先垫支庞大资金,便不是客观的第三者,而收费架构的改变,有可能会淘汰一些愿意挑战政府及大企业的小型律师事务所。

法改会建议「按条件」、「按损害赔偿」及「混合式按损害赔偿」等三种收费的个别机制,并建议为收费设定上限。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虽然改变收费架构的建议已讨论多年,而美国按仲裁结果收费的制度某程度属于成功,但香港与外国的情况并不相同。汤举例称,当控告国际企业需要支付庞大资金,如律师自己先垫支,便会认为自己拥有较大的「话事权」。

换句话说,律师如按仲裁结果收费,律师便不再是一名忠诚又客观的第三者,而是诉讼的第三方,对律师操守和律师与客人关系有相当大的影响。 外国案例显示当律师行使其「话事权」时,未必是客人想得到的结果,例如被告希望和解而提供和解金,但客人不希望和解时,律师在已垫支庞大资金的情况下,自然希望早日取得回报,律师或会向客人给予压力,要求客人接受和解。

汤认为「不成功、不收费」的收费制度很大可能会淘汰一些小型律师事务所,皆因小型律师事务所「如果输一两单,可能要执笠」,故小型律师事务所会避免处理此类案件。惟大型律师事务所有更强大的资本,去接一些「不成功、低收费」的案件,一旦市场被大型律师事务所垄断,大型律师事务所又会受社会经济情形影响,例如「经济唔好嘅时候,佢会好小心,唔敢接一啲案,经济好嘅时候呢,又可能怕得罪大客户」,长久来说会令一些敢作敢为、愿意挑战政府及大企业的小型律师事务所带来负面影响。

大律师龚静仪则指,为免律师行之间出现「割喉式」减价引起的恶性竞争,收费应该设定最低基本收费。 龚认为在收费制度改变后,申索人可以在零成本的情况下,循讼裁方式去进行申索, 便有机会出现制度被滥用的情况,照样去追讨一些缺乏足够理据的案件,如在人身伤害申索案件中, 律师会成为「救护车追逐者」(ambulance chaser),即会怂恿伤者、患者甚至死者的家属聘请律师对某对象提告,不择手段来招揽生意并趁火打劫,令整个社会顿时会涌现大批「无无谓谓」的讼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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