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显伦抨周家明两项涉警裁决「废话」

2020-12-0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近期法庭判决往往引起争议,高院法官周家明上月关于投诉警员的一宗判决,指警员在「踏浪行动」中未有佩戴「能够突出显示其唯一身分的号码或标记」,违反了《人权法案》;又指现有警察投诉课及监警会这两项机制,不足以履行《人权法》规定政府关于投诉警察的责任。前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烈显伦今天在本报撰文(详见A12版),批评周家明这两项判决,「都是毫无意义的废话:它们没有约束力,不过是无牙老虎的咆哮。」他又指,「这种故作姿态的判决风格却会对法治本身造成极大伤害。」

烈显伦认为,周家明在六十六页的判决书中,最后结论没有作出任何实质性裁决,只是宣告两个观点,他引述周家明第一个观点,指警方现有执法方式的错误在于未能「突出显示警员编号或标记」。烈显伦质疑「突出显示」的意思,「是要在光天化日之下看清楚?还是在黑暗中也要看得清清楚楚?」

烈显伦又批评周官在判词中自相矛盾,既在判词中已认可警队已建立了「在必要或需要时可以追查个别警官」的系统,但最后却又得出第一个观点,「逻辑和常识都无法解释。」

在第二个观点中,周官既指在警察投诉课及监警会「两层体系」下,香港已经存在「现成的投诉机制」来调查针对警察执法的投诉;然而,到了判词最后的结论部分,周法官宣告的观点却与此截然相反。

烈显伦指出,周官在判决结论部分认为,应当由警务处处长「设计一个合适的机制」来满足他的两个要求,但烈显伦质疑,「合适的机制」又是甚么意思?

烈显伦推论,周官判决中的两项宣告「其实都是毫无意义的废话:它们没有约束力,不过是无牙老虎的咆哮。」但他指「这种故作姿态的判决风格却会对法治本身造成极大伤害。」他指法治应当是强健有效、井然有序的,不能虚秏空转。法庭不应当是律师们逞口舌之快的地方,他认为司法要进行改革,首先就是要改革这种司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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