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8.31暴动案八被告脱罪对社会的影响

2020-11-02 00:00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馀下8.31暴动案件七位被告(第五被告陈虹秀在较早前因获裁定其控罪表面证供不成立,故毋须答辩,并已即时释放)所有罪名均不成立。根据法庭书面裁决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控方案情完毕之后,由于七位被告也选择不作供,故没有提供任何辩方证据。就暴动罪的争议点,辩方基本上并非争议当晚出现暴动的情况,而问题是在于有关的被告人是否参与其中? 

控方在审讯中直指各被告有着共同目的(即破坏社会安宁)参与了暴动,八名被告在轩尼诗道及卢押道的情况及环境下,穿着和其他非法集结人士相同颜色或极其相似的衣服及/或保护装备及/或遮面装备,或戴有该些装备,自愿及蓄意地在上述轩尼诗道及卢押道一带暴动现场出现,其实是参与轩尼诗道及卢押道一带非法集结及暴动的非法活动及行为。而辩方对于各被告人被拘捕的地点和时间,当时身穿或携带的服饰和装备基本上没有争议,有部份被告人在被拘捕前曾经逃跑,这些方面也并非重要的争议项目;综观这些不备争议的环境证供,堪称属于强而有力,足以证明一众被告确实有份参与暴动。至于辩方主要的争议是对于某些被告人,控方指有额外的证供针对他们,显示他们被拘捕较早之前,曾出现于暴动现场作出一些举动或行为,加强法庭推断他们是参与暴动的一分子。

警员13970的证供是针对第一被告的,其证供被沈官批评为对于一些重要的证据如被告的挑衅性的动作,例如「把雨伞指向警方以及向地上敲打」,并没有在警员对事件首次作出记录时有片言只语的描述,意即谓在警员的记事册上没有相关记录。尽管警员在庭上曾解释记事册属于简单记述,但沈官认为其不应遗漏重要的细节;况且这些挑衅性的动作并不涉及甚么冗长复杂的描述,三言两语已可清晰地形容出来,警员没有第一时间把之记下,令人费解兼质疑其真实性。对于法庭如此评论,明显地沈官是忽略了自一九年六月份开始,香港几乎每一天也有反政府暴乱活动,警员在处理这些频密的暴乱情况,每每心力交瘁;在长时间的当更及处理暴乱后,以致在做其他文书工作,例如书写记录上,未能百分百详细,基于警员也是人,也会感到疲累,这也是人之常情!每天十多小时甚至连续几天的当值,要是每个细节也要详细记下,则每天警员也可以将经历写成一本书的厚度! 

沈官也在判词中大力批评警员13970的证供与影片内容有分歧,故影片并不支持警员的说法。谁知道暴动现场可以从多个不同角度去观察,且身为警员,既要留意自己和同袍的安全,也要密切注视四方八面人士(例如暴徒、真假传媒、所谓社工及救护员、银发族等)的动向,故即使警员的证供真的与片段内容未能完全脗合,也是可以理解。影片之未能支持警员说法,也不代表其没有说出事实。

警员15126被批评其使用「迟」而并非「慢」去形容第一及第七被告逃跑时的情况,故沈官表示其不能肯定当时第一及第七被告是否确实有「逃跑」。「早」与「迟」其实只是一组比较及相对概念,比其他人迟起步去逃跑,根本也是逃跑!「慢」与「快」是另一组比较及相对概念,一般指速度。例如离开得「早」那位,速度可以是「慢」的;而离开得「迟」那位,速度则可以是「快」的!明显地,判辞这部分只是在玩弄着「文字游戏」的概念!

沈官也大肆批评警员辨认被告的认人质素。无疑,在暴动现场,所有暴徒都是清一色的穿着全套黑色装备,也将自己的面容包得密不透风,加上人数众多,亦不时有伞阵出现,故这类案件一般在身分辨认上,的而且确是有困难。这点便说明了为何香港需要《禁蒙面法》,去禁止任何人士在暴乱或非法集结的现场蒙面。

整份判词的最亮点,在于其有关「见证历史时刻」的描绘:「对于某些人而言,或许这是难得的历史时刻,本席不排除当中确实有人希望到来见证这一切,说他们愚蠢也好,他们当然明白要承受一定的风险。若他们不希望被人误为暴动者,因而遮盖容貌,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带备防护装备(猪嘴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也无可厚非,遇到催泪烟可有点保护;不能保证不会遇到暴力场面,手套或其他保护装备也能发挥一定保护作用。」

这样一套装备,肯定所费不菲,要付出如此庞大的金钱代价去见证所谓「历史性的一刻」, 真的有很多人会这样做吗?黑暴分子,破坏社会,揽炒经济,无恶不作,一般正常人均耻与为伍,又岂会刻意地作相同打扮,且仅为「见证历史一刻」!如果要将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形容为历史时刻,则同类历史时刻,自去年六月九日开始,最多每隔一天便会在香港出现一次,诚意邀请司法机构内部作出统计,有多少位司法机构内部的司法人员,曾经去一身黑衣全副武装打扮,前往暴动现场,为的只是所谓「见证历史一刻」,再将统计结果向广大市民交代。绝大部分正常市民,当知悉任何地方将会或正在发生暴动,均会避免进入有关范围。

另一方面,由于全部被告均选择不作供,所以辩方案情根本不可能提出任何证据,去证明任何被告当天之所以在现场出现,原因纯粹是出于「见证历史的一刻」。

对于这宗案件的无罪判决,广大市民也存在着不同的疑问。律政司适宜考虑进行上诉,特别是在暴动现场出现的人士,是「有机会纯粹是为着见证历史的一刻」这个观点,因为这个观点很有潜质成为脱掉暴动及非法集结控罪的「万能key」。另一方面,案中不备受辩方争议的案情,是否真的不足以定各位被告的暴动或非法集结罪?强而有力的不受争议环境证供,难道又真的不足以定七位被告的罪?现时香港社会需要的,是律政司就本案提出上诉。否则,要是日后所有暴动及非法集结案即使在足够证据下,被告仍可脱罪,逍遥法外,则只会鼓励黑暴分子重新出来破坏及揽炒香港!此外,每次被告脱罪。也有机会获批讼费,用公帑支付他们的律师费,从而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龚静仪(执业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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