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曾判学生暴动罪不成立
2020-11-01 00:00
控方在该案中指控被告林子浩曾冲出伞阵掟砖,并有两名警员作目击证人。惟沈官在判词中强调,两名警员中,至少有一人没有道出真相。案中被告林子浩被捕时头部受伤,推断是由他被制服至押解上警车期间造成,警方是唯一可能的施袭者,但两名警员均坚称,自己和同袍并没有殴打被告的头部,此举是削弱了其证供的可信性,故不能接纳他们的证供。单凭当时被告的衣著及装备,法庭无法排除他只是路经现场,故裁定被告罪脱。
据控方开案陈辞指,去年十月一日下午约三时半,为应对示威者聚集,警方前往黄大仙东头村道龙慧楼外筑防线,看见有逾百名示威者,他们身穿深色衫裤,戴上头盔、防毒面罩,并手持长伞、木棍及铁通,甚至向警方投掷砖块及杂物。
警方向示威者发出警告,惟示威者未有散去,更投掷燃烧弹。警方约4时采取拘捕行动,在一批约八至十人的示威者中,制服唯一没有戴上头盔的被告。有两名警员看见被告曾向警方投掷砖块,被告在警诫下表示「我冇嘢讲」。
不过,沈官在一六年旺角骚乱中则裁定两男一女罪成,各判囚三年。沈官在该案判词中强调,只要三名被告亲身参与集结及破坏社会安宁,就算剔除他们投掷玻璃樽及竹枝的情节,亦构成参与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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