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斥水官「优秀」评论过誉
2020-09-23 00:00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词中指,少年以投掷汽油弹的方式纵火是极其危险之举,且他在保释期间干犯本案,显示他漠视法纪并有持续犯罪的态度,其父母承认对他的监管无效,水官理应考虑判他拘留形式刑罚,从而让他接受比住宿训练更严格的训练,以改善其行为和守法态度。
潘官强调法庭为少年纵火犯量刑时,必须确保判刑充份包含保护公众、加诸惩罚、公开谴责和阻吓罪行等成分,不能只是以更生为唯一或主要的目的,故拘留式刑罚是唯一合适的判刑选项。潘官亦指少年现已羁留在儿童院约三个月,由于在劳教中心不得羁留多于六个月,所以改判到劳教中心的羁留期与原先的九个月羁留期相近。
潘官续批评水官在判刑时完全没有提到有关惩罚和阻吓等判刑因素,又没有解释为何只着重更生而判处感化,而且潘官认为水官没有充分考虑所有相关的判刑因素,只专注更生而忽略了惩罚和阻吓等因素,因而犯了原则上的错误。潘官指水官在判刑时称赞少年年轻但成熟并关心社会,甚至认为他过去是「优秀」的儿童,惟潘官指水官对少年的「优秀」评论实有过誉之嫌,评价有失中肯。案件编号:高院覆核申请一——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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