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涉栏杆堵路 官主动修订控罪细节
2020-08-27 00:00
陈官昨察觉控方提出的传票控罪细节欠妥,主动引用裁判官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四项修订,包括由元洲仔回旋处改为元洲仔段回旋处;三个防撞杆改为「三支」,防撞杆占用回旋处一条行车线,变为两条;以及把防撞杆「的面积」三字删去。
陈官为了被告有公平公正的审讯,在修订控罪后,重新听取被告的答辩,及重召控方证人出庭作供。
陈官直指,负责本案的警方和检控方的外判大律师陈舶港「不细心」及表现「强差人意」,认为控方应该及早留意到相关事实。律政司回覆本报查询时指由于案件正在进行中,不宜作出评论。
陈官昨认为被告郑垲臻、及两名警员沈德华和Y的证供不合情理、有夸大可能、自相矛盾、非事实全部,拒绝接纳三人证供。由于警员证供为被告袭警控罪主要依据,因此基于重大合理疑点,裁定被告袭警罪名不成立。
陈官续指,虽然影片未能连续拍下抛出防撞杆的黑衣人和后来被捕的被告为同一人,但综合环境因素,先后二人外形非常接近,附近人流稀疏,加上二人移动距离脗合,被告装备显示早有准备,故裁定被告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则罪成,延至今日判刑。
案件编号:粉岭刑事 五〇〇一——二〇一九及粉岭传票 三四二九——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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