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旁观火烧人 涉扰乱秩序脱罪
2020-08-18 00:00
立法会议员葛佩帆指出,按照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三十八条,凡是「协助、教唆及煽惑他人犯罪,其惩处应与主犯一样」,尽管夫妇二人并非点火者,但他们均有将该场争执升温,当时有人放火烧人,在此罪行发生时,在场人事起哄、不救火、不救人,更逃之夭夭,是否应视为共犯。葛佩帆认为判决并没有彰显公义,亦收到不少市民投诉觉得判决不公道,希望律政司考虑作出上诉。
辩方承认女被告陈海云(三十三岁)曾向事主说「返大湾区啦」,男被告邝耀文(三十九岁)则说过「你走啦中国人,X你老X」,林官裁定上述行为符合喧哗定义,但本案关键是两被告是否有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
林官认为,当时两名被告以极不友善的言语和群众压力对待事主,是要令政见不同的事主面目无光地败走,而非要令他受袭,二人亦无明示或暗示要以武力解决政见分歧。从片段可见,事主在天桥与非黑衣人对骂时并没有人袭击他,群众表现克制,动口不动手。虽然事主之后遭人点火焚身,但根据多名证人的证供,点火事件属意料之外,故对事件是否因两被告说话而起,存极大保留。
事主作供时声称事发时当时感到害怕和愤怒,「怕佢?打我」,但他在盘问下承认因不忿气而与人对骂,没人阻止他离开。林官指,片段显示事主一度离开,但很快又折返与群众互骂,可见事主并非害怕两名被告,而是怕破坏港铁站的黑衣人再次出现。林官又认为,事主言语的粗鄙程度与群众不相伯仲,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表情不忿,证明他并非感到惊慌,故不接纳他害怕自己人身受到伤害一说。
林官昨裁决前特别强调,本案牵涉的是法律观点而非政治争议。两名被告被定罪与否纯属法律问题,不希望公众认为法庭挑起政治争端。案件编号:东区刑事二五八六——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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