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管有棒球棍辣椒油监18月
2020-07-30 00:00
二十一岁被告李育诚被控于去年八月十六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两枝棒球棍、两枝铁通及两瓶辣椒喷雾。另于同月十七日,于其打鼓岭的住所管有两枝雷射笔。
苏官相纳涉案大部分物品与被告工作有关,而控方未有直接证据或足够环境证供证明物品可作非法用途使用。苏官难以接纳被告为何选用容易跣胎、沾尘、难以清洗的辣椒油作驱虫之用。苏官重申辣椒油当然可作食用,惟涉案容量达一公斤之多、属喷雾式,故排除煮食或自衞之用,推断被告在特定情况下,对超过一个人喷洒,以灼伤皮肤或眼睛。
被告自辩时称两枝棒球棍在案发前两周订购,但因忙于工作而未能打棒球,苏官质疑他既然用以打球,为何不一并订购手套及球,又指若被告过去一年有打棒球,辩方必然会将此有利证据呈上法庭,故否定被告疑点重重的辩解。由于棒球棍具杀伤力、非工程物品,故裁定被告意图在特定场合挥棍伤人。辩方求情时表示,无证据显示被告顷刻或即将会使用该些物品,它们本质上亦非武器。辩方续呈上亲友、上司等八封求情信,透露被告女友即将分娩,若因本案受罚对其影响甚远,冀法庭判缓刑了事。
苏官判刑时强调,辣椒油虽可灼伤眼睛或皮肤,但尽快治疗的话理应不致后遗症产生,罪责较轻。但如用棒球棍击头可致脑神经受损,严重会成为植物人,打中身躯可致骨折,甚至截肢残废,故以一年半作量刑起点,考虑到没有减刑因素,终判囚十八个月。案件编号:粉岭刑事四二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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