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主任决定提名资格 可考虑有否递交确认书

2020-07-17 00:00

姚柏良参选旅游界,冀解决业界寒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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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岛日报报道)立法会选举九月六日举行。选管会表示,选举主任在决定候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时,有权考虑候选人是否有递交确认书、候选人于提名表格内示明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区的声明是否真诚,以及根据法例要求候选人提供其认为需要的额外资料。在民主派初选胜出的泛民和抗争派尚未就是否签署确认书达成共识。

选管会昨回应传媒查询时指,为提醒所有候选人签署提名表格内声明时清楚明白有关《基本法》的条文,以及作出虚假声明的刑事责任,选管会自二〇一六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拟备确认书予候选人签署,随后的各项选举以至今届立法会选举均沿用此安排。

选管会表示,确认书并非提名表格的一部分,但法庭已述明选管会有权发出属非强制性的确认书,候选人可以自愿性质在提交提名表格时一并递交确认书,而选举主任在决定候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时,亦有权考虑候选人是否有递交确认书。会方亦指,法庭亦确认选举主任可根据《立法会条例》,在立法会选举中有权就候选人于提名表格内示明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区的声明是否真诚,从而决定有关提名是否有效。

选管会续指,《港区国安法》第六条订明,香港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立法会条例》亦规定候选人必须签署提名表格上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区的声明。

候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是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决定。

选管会指,视乎每个个案的实际情况,选举主任可寻求法律意见,在有需要时根据法例要求候选人提供其认为需要的额外资料,根据相关法例和所有相关资料就该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和公布决定。

公民党党魁杨岳桥对选管会的立场没有评论,其党友谭文豪则表示正与律师研究。在民主派新界东初选出线的刘頴匡认为,选管会只是旧调重弹,重申确认书辅助选举主任决定提名的角色。他指自己两年前参选立法会补选时,纵使已签署确认书,仍被裁定提名无效,说明签署确认书与否,与「入闸」完全无关。

抗争派和公民党前日表示,愿与民主派初选胜出者讨论是否签署确认书,以达至一致立场,其后民主党主席胡志伟和人民力量已表明不会签署。谭文豪和刘頴匡都表示,民主派初选胜出者昨日曾碰头讨论是否签署确认书,惟未达成共识。

林瑞华(中)表示,要将业界声音带入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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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飞称,参选旨在为教育「政治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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