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队设国安处 监听须特首批准
2020-07-02 00:00
李家超昨宣布,香港警务处已成立国家安全处专职履行《港区国安法》下,特区政府执法以及执行工作方面的责任。他说,国家安全处是主要执行国安法的部门,特区政府会准备足够的人手、配备及培训,让国家安全处的工作人员可以有效地履行工作。他提到,国家安全处将会由一位警务处副处长担任主管,目前正物色人选,之后会由行政长官任命,其他的纪律部队亦会在他们的专业范畴中全面协助和配合警方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
李家超说,国家安全处的权力,包括收集分析情报、部署及执行行动,调查案件、开展国家安全审查等工作,而中央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会根据国家安全形势,就战略及政策等方面提供意见,监督、指导、协调及支持特区政府要履行的职责。
《港区国安法》第十六条列明,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及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第四十三条指出,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以及充公等。
有记者问到行政长官有权批准截听会否侵犯人权及出现利益冲突,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强调国安法针对非常严重、招致严厉惩处的罪行,有关做法赋予行政长官相当大的权力,但特区政府有责任向中央及香港负责。她又指,作为行政长官,她唯一的职责是服务国家及港人,看不到有任何利益冲突之嫌。
李家超表示,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很多国家均有行政机关批准截听的行为,不同国家有其保障,而香港要依法执行国安法亦要有足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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