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光师图燃汽油弹掷警囚四年
2020-06-25 00:00
区院法官胡雅文形容本案案情严重,尤其被告姚少康所承认的「有意图而企图纵火」罪,由于被告有破坏的意图,故比起一般纵火案更为严重。尽管被告当时并非蓄意伤害在场警员,但他蓄意损毁路障,罔顾警员安危,已构成刑责。被告仍在警诫下承认,他犯案是为了阻止警员搬走路障。
辩方求情陈辞指,被告当时只是企图投掷汽油弹,并没有付诸实行,而且没有导致任何财物损失或人命伤亡,犯案现场亦不是室内或人多的地方。辩方亦提及当时执勤的警员身穿保护衣物和携有灭火器,就算被告成功纵火,相信场面不至于会恶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胡雅文法官拒绝接纳求情为减刑理由,指以上各种因素并不会减轻刑责。反而是多亏警员身上的装备,以及幸好路过的休班警及时制止被告,防止情况进一步恶化。
被告称自己欲透过参与示威活动,发表自己对政府坚持《逃犯条例》修订的不满,但法庭重申绝不接受以汽油弹等非法手段。更何况港府去年离案发数月前以表明撤回修订,但自此示威者仍四处参与示威活动,又无差别地投掷汽油弹。根据他背囊里的随身物品,法庭足以判断他当时有预谋,自己会纵火或参与暴力事件。
胡雅文法官又批评被告的行为,绝不能称得上是合法和平示威,社会亦不应称呼他为「示威者」,而是一名「罪犯」。胡官狠斥被告事前带备汽油弹到达示威现场,证明他是有预谋和计画行事,并非一时冲动。至于他当时的衣著,可见他企图让警方混淆他的身分以逃避拘捕。胡官怒斥被告行为严重挑战法律底线,警方有责任保障任何人均不能超越这底线,否则社会将会陷入无政府状态。
胡雅文法官裁定本案有充分理由,采纳超过五年刑期为量刑起点。计算认罪折扣后,两项罪名分别判处被告入狱一年八个月和四年,除了被告即时认罪外,没有其他减刑因素,法官下令两项刑期同期执行,故被告入狱四年。
案发当日数百名示威者于将军澳聚集,且设置路障堵路,直至傍晚将六时半警方到场驱散。六分钟后四名于唐明街附近作监视的休班警发现被告右手持汽油弹、左手握住打火机,企图行近正在清除路障的警员并点火,遂上前制服被告。涉案汽油弹其后送往政府化验所,确定分别内含一百二十及三百三十毫升的易燃液体。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 五七 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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