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香港大律师公会声明的逻辑前提不成立

2020-06-04 00:00

香港大律师公会五月二十五日就全国人大授权人大常委会制订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决定发表了声明,认为全国人大的决定违反了《基本法》,损害了特区的自治权。理由是:根据《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性法律在特区的适用限于特区自治事务范围外的法律。因基本法第23条规定特区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所以,自行立法是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人大常委会不能立法。否则,违反《基本法》规定的第73条立法会行使立法权的规定。针对大律师公会的逻辑提出以下分析。

1.国家安全是全国性事务,不是特区自治范围

第一,国家安全是全国性事务,不属于地方性事务,这是世界的通例。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在世界上也是由国家立法,均无例外;第二,在「一国两制」下,国家安全是否属于特区自治范围事务?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仍然属于国家事务。基本法第一条规定,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如果有政治势力分裂国家,企图将香港从国家分离出去,按照大律师公会的见解,国家安全事务是特区自治事务,由特区自行处理,中央只能坐以待毙,请问,香港还是不是国家的一部分?国家对分裂国土的行为都不能管理,这样理解《基本法》不是很荒唐吗?《基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如果有政治势力反对中央政府对特区管治,颠覆中央政府,煽动叛乱,同样,按照大律师公会的见解,国家安全事务是特区自治事务,由特区自行处理,中央只能袖手旁观,请问,香港还是不是中央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呢?中央对颠覆自己政权的行为都不能管理,这样理解《基本法》不觉得很搞笑吗?所以,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国家安全乃全国性事务而非地方性事务是一国原则决定的,是国家安全事务的属性决定的,清清楚楚,毫无争议可言。

2.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和特区的共同责任

第一,根据国家安全是全国性事务的定性,自然决定了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和特区的共同责任。中央代表国家,就有责任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的统一。特区作为国家的一部分,一个地方政府也有责任维护国家的安全。如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当然有很多工作需要做,立法只是其中之一的措施。既然国家安全是全国性事务,国家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中央必然有权从国家层面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第二,考虑到「一国两制」的需要,中央通过《基本法》授权特区也可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从而履行特区的相应责任。为甚么《基本法》有这一条规定?因为在通常的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地方只有执行国家安全法律的权力,无权制定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这是「一国两制」特殊性的一个具体体现。但是无论从哪一个角度,也不能由此得出国家安全事务就变成了特区自治事务,中央就无权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的结论;第三,准确理解基本法第23条中的「自行立法」的含义,一方面「自行立法」中的立法权是属于特区自治权。所以,全国人大的决定中要求特区应该尽快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承担防止、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自行立法」所要规范的国家安全事项并不是特区的自治事务,既可以由特区法律规范,也可以由国家法律规范。

因此,大律师公会声明的立论前提就是错误的,将国家安全界定为特区自治事务。然后在错误的前提上推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就是侵犯了特区自治权、违反了基本法的错误结论。基本法的规定和事实正好相反,国家安全是全国性事务,中央管理全国性事务是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职权,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是完全合理合法。

骆伟建(澳门大学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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