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国安法」之杯弓蛇影
2020-06-04 00:00国家人大会议决定就特区成立「特区国安法」,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特区内外之高度关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一如所料齐声谴责。美国更决定「制裁」特区,令一直要求美国这样做的一些香港人大事庆祝,苦了的却可能是一般为口奔驰的香港人。究竟西方国家之极端反应是夸大过敏,还是法理兼备,肯定是往后争拗不绝之焦点。
另一个奇怪的说法,是暗示「国安法」将会凌驾于《基本法》有关保障自由的条文。人大常委会要制订的是一套法律,而非一种宪法条文,更不是要修改《基本法》。当这条法例制订后被纳入《基本法》附件三,该法例便会成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正因如此,这条法例不可能凌驾一般法律,更不能凌驾《基本法》。与其他法例一样,这条法例在「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下,必须根据普通法制度执行。换言之,所有普通法和《基本法》下有关人权的保障皆会适用;例如聘请律师自辩的权利、保持缄默之权利、无罪假设、毫无疑点的举证责任等等,皆适用于「港区国安法」。除此之外,《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基本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适用于香港的《国际人权公约》,皆对这条法例有凌驾性之法律效力。在没有看到「国安法」的详细条文前,便假设所有保障皆会形同虚设,可能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无理推论。
另一点不容忽视的,是《国际人权公约》清楚订明,公约内提及之所有权利,均可因应国家安全之需而以法律限制。换言之,世界上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可以凌驾于国家安全之上。既然如此,重点不该是应否立法,而是如何透过立法找出合适的平衡点,合理地限制一般自由和权利。
更重要的是,为何有人会认为特区的高度自治只取决于一条「国安法」吗?高度自治的范围在《基本法》里写得很清楚,界线亦很明确。高度自治是多方面的,包括特区内部管治权、独立司法权,以及贸易、文化、金融、航空、关税等的独立处理权。无论条文怎样写,国家安全也有一条众所周知的界线,便是行为须损害到国家安全才算犯法,这与以上所提及的高度自治有何冲突而不能共存?
环看世界,所有国家和地方均有国安法。难道这些地方皆因此而缺乏自治或失去所有基本权利?答案当然是不!会否达到这极端的效果视乎「国安法」的详细条文为何和该条文在法律上会引至何种效应。在看到法律条文前,作一些骇人听闻的死亡宣言对任何事或任何人也没有丝毫帮助。有人说失败是一种个人意识的体现。香港人不想「一国两制」失败,便需为落实「一国两制」加倍努力,发挥更大之正面能量,而非杯弓蛇影、妄自菲薄。
汤家骅(资深大律师、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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