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袭警罚款 律政司覆核被拒
2020-05-30 00:00
控方昨以被告行为具挑衅和鼓动性、警员若非以圆盾保护自己,必然会受伤,及被告没有展露悔意共三大理据,申请覆核刑期,并欲传召两名新证人作供,好让法庭了解来龙去脉。但高官认为控方明显想藉此加强案情的严重性,而终审法院曾指出,律政司是不可重开或依赖不符合审讯时已被接纳的案情,即使裁判法院有权在覆核聆讯中听取新证供,但相关证供是「控方选择性不向法庭披露」,倘若如今接纳控方要求,对被告极不公平。
控方同时援引数宗袭警案例,及参考英国判刑委员会就袭警罪的判刑指引,被告于警方封锁线前以雨伞袭击警长,属加刑因素。惟高官认为该些案件较本案严重,有被告更被判处社会服务令,可见事实上并非如控方所指,法庭一般会判囚。高官同意法庭有责任保护警员,被告行为具挑衅性,但观乎整个案情,被告单独行事、攻击属一次性、除雨伞外没有检获其他武器、没有意图对警长作出比实际更严重的伤害,警长最终无受伤,故认为被告无预谋施袭。
上诉庭清楚指出被告没有悔意并非加刑因素,虽然被告曾向感化官表示自己道德上无错,但高官重新考虑到他即时认罪、警诫下作招认及愿意承担法律后果,均展示其真诚悔意,可作求情及减刑理由,于是推翻早前裁定被告没有悔意的结论。
被告赖云龙承认于去年七月十四日在沙田担杆莆街袭击警长施培佳,被告生于破碎家庭,童年时受严重欺凌,近年确诊自闭症谱系障碍,犯案时年纪尚轻、心智显然并不成熟,其举动「充分反映他的无知与愚蠢」,故可减轻罪责。
高官强调本案特殊,「被告已遭还柙一百天,等同法庭判处四个月监禁」,对被告及公众而言,足见阻吓性,此外他另涉去年八月袭击《环球时报》记者付国豪一案,会继续被还柙,故判罚款较为合适。案件编号:沙田刑事三二九○——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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