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申请离港最终决定搁置

2020-05-23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三年前刑事恐吓一名报馆记者,以及联同其他泛民成员涉组织和参与八月至十月三场未经批准的集结被起诉,四宗案件分别押后至八月开审和六月再讯,押后期间他获准保释,但被裁判官罗德泉限制离港。黎智英昨向高院法官李运腾申请撤销禁止他离港的命令,李官认为黎未能向法庭呈交外游证明,难以作出要求,黎智英最终决定搁置申请。至于他每周三向警署报到的保释条件,在控方不反对下,获李官批准撤销。

李官指,黎智英没有向法庭提供确实的外游计画日程,法庭难以就此撤销他禁止离港的命令。反而,被告申请在个别日子短暂外游则尚有讨论空间。黎最终透过资深大状邓学勤向法庭表明暂搁置申请,考虑后再择日提出离境要求。至于定期到警署报到的命令,由于控方不反对取消,故李官批准他昨毋须再到警署报到。

案件月初在西九龙裁判法院首次提讯,七十二岁黎智英否认刑事恐吓记者,案件定于八月十八日开审。裁判官罗德泉下令黎候审期间不得离境,并以现金四千元保释,在报称地址居住,逢周三晚上六时至九时到九龙城警署报到。其后辩方大律师许卓伦指,黎智英因公务有需要离港,提出以十万元现金,冀法庭可以收回离港限制,惟申请最终再度被罗官拒绝。

黎智英被控的刑事恐吓罪,发生于一七年六月四日在香港铜锣湾维多利亚公园内近音乐亭,威胁X会使其人身遭受伤害并意图使他受惊。

至于涉及的其馀三宗非法集结案件,控罪指他分别于去年八月十八日、三十日和十月一日,组织和明知地非法参与一个违反《公安条例》规定的公众游行,而该游行根据《公安条例》 是属于未经批准的集结。

案件编号:高院 刑事杂项案件 二八九——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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