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认暴动罪示威者囚四年
2020-05-16 00:00
法官在判刑时强调,港人和平集会自由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惟集会自由并非绝对,一旦牵涉到暴力或威吓使用暴力,若公共秩序未能维持该些示威者,可被视为「越过受法例保障的和平集会与进行非法示威间的界线」,社会相对容易陷入无政府状态,因此暴动罪的量刑需具阻吓性。
当日一批警员正保护立法会,多番警告示威者散去无效,随后被告与其他示威者行动更逐渐升级,等同「直接冲击」法治。根据梁天琦一案,上诉庭列出衡量暴动罪刑期的十二个因素,包括该暴动持续时间、涉案人数、所使用武器等。
辩方大律师蓝凯欣曾要求法庭仅考量立法会公众入口的冲突,惟法官表示暴动牵涉三个阶段,其间规模渐大、行动升级,部分责任可归咎于身处示威者前线的被告,有关闭路电视片段更拍到被告积极参与,故量刑时须考虑被告案中角色,亦不能忽视整件事的暴力程度。
法官又指,示威群众均戴上口罩、眼罩及头盔遮掩容貌,不少人手持自制盾牌,有人将雨伞由后方递到前线,行人路的路砖被人掘起,有示威者更以砖头等硬物投向警员,又以铁马冲击警方防线,若非警员施放催泪烟驱散人群,暴力行为定必更严重及维持更长时间,该等暴力是任何文明和多元社会不能容忍的,况且闭路电视片拍到被告有积极参与,罪责显而易见。
法官重申暴动罪最高可判监十年,判刑时除须「惩戒被告不可重犯外,亦要向公众警示」。法官认为群众均以口罩等物遮盖容貌,有人甚至自制盾牌,反映案件有一定程度的预谋,示威者更重复袭击保护立法会的警员,等同是对法治的直接冲击及不尊重,故拒绝接纳被告无预谋犯案或无携带武器等求情理由,并将量刑起点定于六年,考虑到被告有展露悔意,认罪扣减刑期后,乃判监四年。
现年二十二岁的冼嘉豪承认于去年六月十二日在立法会综合大楼公众入口外,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被告闻判后反应平静,家属则哭成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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