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毛抢文件案律政司上诉 高院择日颁判词

2020-05-13 00:00

(星岛日报报道)社民连成员「长毛」梁国雄于二〇一六年仍是立法会议员时,在立法会会议上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事后被控藐视立法会罪,裁判官于二〇一八年裁定控罪条文并不适用于检控立法会议员。律政司不服判决,故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案件昨于高等法院上诉庭进行审讯,长毛一方指议员在议会程序中的言行不应受法庭干预,但律政司则反驳称,《基本法》只保障议员在会议上「发言」才不受法律追究。三名法官听毕双方陈词后,需时考虑而押后择日颁布书面判词。

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陈词指,《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中虽指任何议员在立法会席前或报告书中发表的言论,或在提交立法会或委员会的发表的言论,均获豁免被民事或刑事控告,但豁免权属有限并非绝对,当他作出的行为影响立法会进行,或阻碍其他成员履行职务及享受特权时,他享有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豁免权亦应受质疑。虽然《基本法》指明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但梁质疑抢文件的行为不应被归类为「发言」,而且涉嫌破坏秩序或对会议构成妨扰,故认为长毛抢文件的行为不应受豁免权保障。

梁指条例中藐视罪及干预议员、立法会人员或证人罪清楚写明「任何人」均受条例规管,故相信议员并不例外。而妨碍立法会人员的行为与妨碍公职人员罪类近,如议员不受条例规管,每当有议员扰乱秩序,唯一方法只会是立法会主席下令驱逐该议员出会议厅。

代表长毛的吴霭仪大律师则指,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内应享有绝对的言论及辩论自由,议员在立法会内亦享有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的豁免权,故认为议会内部事务应由议会自行解决,不应受任何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所管辖,法庭亦不应干预立法会事宜。每当行为不检与会议程序有直接关系,亦应受《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所保障。惟如议员在议会程序中干犯普通罪行如谋杀和袭击他人时,法庭才应行使其刑事司法管辖权。

案件编号:裁判法院上诉五二〇——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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