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等三人刑期上诉失败

2020-04-3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本土民主前线前发言人梁天琦、卢建民及黄家驹三人被指在一六年农历年初二凌晨参与旺角骚乱,梁因袭警罪及暴动罪成被判囚六年,卢及黄则因暴动罪成分别被判囚七年及三年半。梁黄二人及后不服刑期上诉,卢则不服定罪和刑罚上诉。上诉庭法官昨指三人涉及的暴动罪行极其严重,刑期并非明显过重,而原审法官亦没有作出任何法律上的错误,故驳回有关上诉,三人维持原判。梁天琦透过社交平台表明他有机会再向终院提出上诉。

潘兆初首席法官、上诉庭法官朱芬龄及彭伟昌在判词中强调,香港一直以来都是公认的法治先进地区,法治是香港成功的基石,保障市民全面充分享有法律之下各种自由和权利,以及确立香港作为先进文明的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为了保护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坏而令法治受到损害,法庭对暴动罪的判刑,必须反映法律对维护公共秩序的决心,并向社会和公众清晰说明,法律绝不容许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坏或扰乱。法律必须确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宁受到保障,不会被暴力冲击,否则法治便会受损。

暴动罪的控诉要旨是犯案者恃人多势众以暴力来达到他们的共同目的。因为每宗暴动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异,要视乎每宗案件而定,所以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导性作用不大。法庭在判刑时必须引用适当的判刑原则,并根据个别案件的实际情况,处以适当的判刑根据适用案例所确立的原则,法庭会对干犯暴动罪的人处以具惩罚性和足够阻吓性的判刑,在一般情况下即时监禁是必然的判刑选择。

上诉庭指,案发当日群众起初只是自发聚集,但较后阶段则变成有组织有计画的暴动。参与者均戴上口罩试图掩饰身分,向警方防线投掷杂物,于警方防线前泼淋液体和持武器对抗,以及有警员被推倒在地仍遭人用脚不断袭击头部。砵兰街暴动的参与者与部分参与亚皆老街暴动者的装束和装备一样或相似,故推论他们早前曾参与砵兰街暴动,故一定程度上有预谋犯案。

有关梁天琦所涉的亚皆老街暴动并非单一事件,是早前在砵兰街暴动的延续。砵兰街暴动以在场执法的交通警员为袭击目标,其后参与者再在亚皆老街集结,袭击在场执法的警员。梁在亚皆老街以胶桶掷向毫无防备的警长,用脚袭击又用木制卡板打向其背部。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彭宝琴有充分的证据基础裁定亚皆老街暴动属有预谋犯案,且袭警和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六年作为量刑起点并非明显过重。梁天琦虽指他本意是保护本土文化,但他参与的暴动及暴力行为亦与所持理念不成比例,故不能成为减轻刑责理由。上诉庭因此驳回上诉。

对于卢建民的定罪和刑罚上诉,上诉庭指原审法官已详细及正确地引导陪审团,没有法律上的错误,彭官亦引用了适当的判刑原则,以七年为量刑起点并非明显过重,故拒绝给予上诉许可。而黄家驹被定罪的暴动罪与梁天琦的相同,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已经充分考虑黄家驹承认控罪等求情因素并给予合适的刑期扣减,亦认为黄被判囚三年半是恰当的。案件编号:高院刑事上诉一六四——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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