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会守则:不应作有违专业行为

2020-04-14 00:00

(星岛日报报道)禁止多于四人聚集的「限聚令」上月底生效,惟立法会议员陈淑庄疑无视禁令,与党友林瑞华等约四十人在深水埗大南街 Hands「拉半闸」的酒吧「开会」,惹起各界哗然。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认为立法会议员应在指定地点如会议厅开会,身为立法会议员并不代表可凌驾法律。根据大律师公会的《行为守则》明确指出,大律师不应作出可能使大律师专业声名狼藉,或削弱公众对大律师专业的信心,损害司法公正或有可能削弱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陈淑庄涉嫌违反限聚令一事,政府翌日即发新闻稿指,近一个月的确诊个案中,超过一半涉及酒吧等场所,强调酒吧等处所是传播病毒的高风险地方。港府又谓,议员在议会以外其他场合参与或组织羣组聚集,无论是否参与立法会的职能,均不属获豁免的羣组聚集。而食衞局局长陈肇始上周四在卫生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中表明,警方会就此介入调查,据知,警方或会先向法庭申领搜查令,到涉案酒吧检走内里的所有闭路电视影片。

大律师公会的《行为守则》第4.1章就明确指出,每位大律师不应该作出以下行为,包括不诚实或令到大律师失信(discreditable),可能使大律师专业声名狼藉(disrepute),或削弱公众对大律师专业的信心,以及损害司法公正或有可能削弱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大律师亦要遵守其专业道德和礼节(ethics and etiquette)。

若公会收到有关任何大律师行为不当的投诉后,会马上作出调查,如果调查结果显示有关行为可以构成专业操守失当,公会会将投诉呈交至大律师纪律审裁组跟进及展开纪律聆讯,牵涉的大状若最终被裁定专业行为失当后,或会面对谴责,被下令停牌指定时间执业,甚至被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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