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裁定警查疑犯手机毋须手令
2020-04-03 00:00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与麦机智昨在判辞中指出,虽然《基本法》保障市民私隐不受侵犯,但同时也赋予执法者调查疑犯的电子产品的权力。假如警方没有手令,调查疑犯手机,程序须为合法范围而且为侦缉案件的目的,即是他们须持有合理怀疑被捕人士曾干犯刑事罪行,而且搜查目的是侦缉案件或为了保障社会大众安全和利益。
除非警方无法临时获得手令,一般情况下他们搜查被捕人士手机时,须持有法庭手令。法官同意民阵成员一方指,手机内所藏有涉及个人私隐的资料远比物业单位多,因此保障私隐的措施需要更谨慎。因此,若警员无法出示手令而要求查阅疑犯手机,必须持有合理怀疑被捕人士曾干犯刑事罪行,而且有必要立即侦查疑犯手机展开调查,以保障事主或其他人的安全。
警方亦不能查阅手机内与案件无关的内容,并须以保障受害者安危为前提下作出调查。事后警方须向疑犯提供书面解释蒐证原因和交代翻查手机纪录的范围。
疑犯由被捕一刻至案件调查期间,他的个人私隐须受到保障,但他们的私隐权不应妨碍警方蒐集定罪证据的工作。与此同时,手机上与罪行无关的资料须保持原封不动。惟当手机被接纳为合法证据,警方会翻阅手机内牵涉私隐、但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无可否认会干预疑犯私隐,但此漏洞与警方有没有手令查阅手机并无关系。即使警方持有手令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机内容,过程中警方仍难以避免翻阅与案件无关的资料。
虽然警方搜查疑犯手机内容侵犯个人私隐,但其干预程度与警方执法权限比较下仍是合乎比例。惟法官强调,本诉讼仅是宪法上的讨论,至于在个别事件中,警方在调查疑犯手机的方式是否合乎宪法下的条件,仍须依赖每宗案件的实质证据才能有决定。
案件编号:高院民事上诉 二七○——二○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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