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求覆核监警职能获许可

2019-12-21 00:00

(星岛日报报道)今年区议会选举以五百二十五票在北区盛福区落败的社工吕智恒,早前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指监警会对六月九日起发生的大型公众活动进行审视研究,超出监警会职能范围。案件昨于高等法院进行聆讯,杨家雄法官考虑双方陈辞后,指监警会的确没有主动调查权,它是否超越其权利范围行事属可合理争议之处,故批出此司法覆核的申请许可。

本案申请人为吕智恒,建议答辩人为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下称监警会)。杨家雄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没有任何条例授权监警会持有调查权,故认为监警会有否调查权实属合理争议之处,而监警会虽指吕智恒逾时提出诉讼,杨官则认为吕的申请没有过早亦没有拖延,而且香港近半年的动乱仍在逐步演变,监警会亦在八月十六日才决定加阔审视范围至七月二日后发生的大型事件。杨官指吕智恒虽然有参与社运,但本案有合理争辩亦没有不当意图,吕亦不是一个只会多管闲事的人,故认为吕有足够的地位去提出此申请。

代表吕智恒的大律师谭俊杰指,监警会在七月五日确认,开始就六月九日至七月二日期间发生的数次大型公众活动及警方采取之相应行动,进行审视并厘清事实,及后亦议决审视范围将涵盖七月二日后如七二一、八一一、八三一等事件。

申请方指监警会的职能是观察、监察和覆检投诉的处理和调查,涉案审视大型公众活动的工作则属于事实调查,但却没有证据显示监警会持有调查权,故认为此司法覆核应被受理。

代表监警会的马嘉骏大律师指涉案决定在七月五日落实,但是次司法覆核在十月四日提出申请,而司法覆核必须在申请理由首次出现的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展开,故认为是次申请耽误逾时建议法官应不受理此申请。而且《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 第八条(二)清晰列明,监警会可作出有助于执行其职能的所有事情,而监警会致力还原事件来龙去脉,才能更有效处理市民对警务人员的投诉,并向警方提出改善建议。案件编号:高院宪法及行政诉讼二九二四——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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