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轮奸14岁少女 西班牙五青年获轻判
2019-11-02 00:00(星岛日报报道)西班牙巴塞隆拿一个法庭周四裁定,被控轮奸一名失去知觉的十四岁少女的五名男子,强奸罪名不成立,判较轻的性虐待,因为根据西班牙法律,性侵犯过程中曾向对方动用暴力/武力或恫吓,才定性为强奸,但少女在此过程中因受到酒精及药物影响而不省人事。判决引发民众愤怒,涌往网上抗议。
受害女孩在聆时说,对被轮奸过程记忆很少,但感到一名男子当时挥动一枝枪。她又表示当时曾哭泣,有人持酒杯压在她身上,旁边有多人在手淫。警方在女孩的内裤验出其中一名被告的基因,但六名被告都否认控罪。
法庭裁定五名被告轮奸罪不成立,较轻的性虐待罪名成立,分别判他们入狱十至十二年。若他们被裁定较严重的性侵罪名成立,可被判监十五年至二十年。法庭判女孩可获一万二千欧罗(约十万零五千港元)赔偿。现年十七岁的受害人现仍须接受心理辅导。
许多民众认为法庭的判决不公,在网上表达不满。他们指西班牙的强奸法例过时,未能恰当保护受害者。维权人士指这宗案件是「曼雷萨镇群狼案」,与西班牙北部潘普洛纳市的「群狼案」相似。二○一六年七月奔牛节期间,潘普洛纳市有一名十八岁女子被五名男子拖入一幢住宅大厦的走廊轮奸。由于警方报告指受害人被性侵时似乎表现「被动或中立」,法庭判五男强奸罪不成立,改以性侵犯罪名轻判各人入狱九年。判决引发多地示威,最高法院法官今年六月推翻原判,改判五人入狱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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