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员资料张贴连侬墙 私隐署︰违反法例
2019-07-12 00:00
私隐专员黄继儿昨日表示,任何人披露(如公开展示)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时,无论该等资料是否从公共领域取得,都必须考虑收集和使用相关资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若收集及披露个人资料以达欺凌、具煽动性和恫吓的不法目的,肯定是不合法、不公平及违反《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或其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他再三强调,任何人都必须尊重他人个人资料私隐,而类似的欺凌行为亦可能涉及其他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责任。公署又指,任何人如违反《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违反的人士或机构采取补救措施。不遵守执行通知属于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处最高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诉。值得注意的是,违反《私隐条例》有可能构成刑事罪行,而在这情况下便会涉及警方的刑事调查,并由律政司决定是否向个别人士或机构提出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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