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搪瓷大王」争产案 陈禹嘉否认独揽遗产
2019-07-05 00:00
辩方质疑,黄秀珍于一九九二年订立新遗嘱,立嫡孙陈禹嘉为受益人让他独揽遗产,但其父亲或已离世的妹妹不获分毫,这不会是黄秀珍的真正意愿。其实陈禹嘉是利用遗产规划的藉口操控祖母财产,甚至扣起其护照控制其去留,务求令陈美珠无法取得分毫。
陈禹嘉否认指,相关安排原意是避开遗产税,其父亲关注的只是祖母的遗产由他的家庭继承,「肥水」不流入陈美珠的家庭,他自己获分多少家产并非其所虑。他承认历年来签署多份文件或是画蛇添足,但他引述父亲对他说,陈美珠是极其聪明和非常进取的女人,他们「不够打」,故须在文件上多作准备。
辩方引述文件指,黄秀珍根本不清楚其签署文件的内容及其法律效力。例如黄作为陈兆民第二任妻子,在一九八七年签署声明宣布由陈兆民发妻所生的陈一心是其儿子。四年后黄又签署文件,确认其医疗需要全交陈一心安排。
陈禹嘉承认对该些文件无印象,但否认祖母对文件作用毫不了解。辩方认为这些文件全部对陈一心继承遗产有利,草拟文件的律师无顾及黄秀珍的利益。陈禹嘉不表同意。
辩方又指,黄秀珍自一九六三年起一直居于九龙塘喇沙利道三十三号的物业,却于一九九二年突然将物业售予陈禹嘉控制的公司,但公司实际上无付出分毫。辩方质疑,该次买卖其实是陈禹嘉及其父亲在背后策划的,黄秀珍根本不清楚自己在做甚么。
陈禹嘉指,他与父亲陈一心及多年来协助打理家族业务的「老臣子」商讨后,建议祖母转让业权予他的公司,以便日后计画遗产事宜,转让过程全由律师安排。后来祖母因屡遭陈美珠滋扰,才搬至酒店居住。但陈禹嘉承认,公司其后出售物业予第三者时,既无事先徵求祖母同意,又无将卖楼收益归给她。
案件编号:遗嘱认证诉讼一五——二〇一三;高院民事一二八四——二〇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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