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终极上诉得直 定罪刑期一并撤销
2019-06-27 00:00
终院在判词强调,曾荫权脱罪只因原审法官陈庆伟引导陪审团商议裁决时有不足之处。若陪审团当初裁定曾荫权贪污和渎职控罪均成立,原审法官的不足便算是微不足道;若原审法官当初在曾荫权的贪污控罪无达致裁决后,另就渎职控罪引导陪审团,陪审团绝对可将曾荫权定罪。
在本案中,控方的指控基础是曾荫权向雄涛广播主要股东黄楚标,租用其公司名下深圳东海花园单位的交易属贪污,干犯「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贪污控罪)。曾荫权故意隐瞒这些交易,掩饰其贪污罪行,继续参与行政会议向雄涛广播发牌的决定,进而干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渎职控罪)。
终院认为,原审法官引导陪审团时,就曾荫权是否「明知故犯」这个渎职元素的指引不足。若曾荫权并无忽视其披露责任,只是不知道或不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有责任申报利益,便不算「明知故犯」。A
诚如上诉庭观察,由于陪审团无法裁定曾荫权贪污,法庭应避免堕入「陷阱」,假设曾荫权与黄楚标的关系有违法成分。若控方在撇除贪污控罪后,单单指控曾荫权未有披露一段看来不正当的关系,要求曾荫权提供合理辩解释除疑虑,便几乎等于将举证责任本末倒置。
原审法官引导时,仅指示陪审团考虑曾荫权是否蓄意不申报利益,忽视陪审团在无法裁定曾荫权贪污的前提下,在评估曾荫权疏忽职守的性质、程度和后果的严重性时,应重新考虑曾荫权不申报的动机、他理应申报的事情和不申报的后果,令陪审团有可能正中上诉庭判词所指的「陷阱」。
终院亦在判词批评,控方的指控令人难以理解。例如控方将对曾荫权渎职的指控建基于他的贪污控罪上,形同指控曾荫权无申报自己贪污,令渎职控罪显得多馀。另外,控方形容曾荫权参与行政会议的发牌决定是为「谋取一己私利」,但究竟控方所指的「私利」是贪污所得的利益,还是纯粹就退休安居所作的商业交易,甚至其他可能性,则不得而知。
终院指出,即使曾荫权在发牌决定上偏帮亲信,又有证据显示其妻子向黄楚标公司交租,事情发展引人猜疑,也不代表控方有足够证据指控曾荫权渎职。一个决策者故意不申报利益,也不代表他知道或相信自己有申报义务,并罔顾不申报的风险。正因控方的不足,原审法官更应就贪污和渎职控罪作分别引导。
上诉庭认为,陪审团在渎职控罪的裁决显示他们拒绝接纳曾荫权在电台节目的辩解。终院反驳指,陪审团无法就贪污控罪达成裁决,显示有陪审员接纳曾荫权的部分辩解,加上控方的指控基础含糊不清,原审法官的引导又极具针对性,法庭实难以断言陪审员的思辩过程如何达至上述裁决。在这情况下,原审法官将一个有意识不作申报的决定,等同于一个蓄意不申报甚至隐瞒的决定,是危险的做法。
廉署表示尊重终院裁决,署方将继续秉持不偏不倚、无畏无惧的精神履行反贪职责,依法并按既定程序调查每宗贪污案件。律政司亦表示尊重裁决,将详细研究判词和主控官报告,又认为判决有助澄清相关法律观点。
案件编号:终院刑事二九——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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