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撤换滙丰信托案 鹰君罗老太提上诉
2019-06-20 00:00
原告方在上诉通知书质疑,原审法官陈嘉信在处理本案十个议题上,包括罗氏家族信托的成立目的、罗老太三子罗嘉瑞增持鹰君股份的威胁、滙丰与罗嘉瑞的利益冲突等,运用错误的法律原则或作出错误的事实裁断。
陈官裁定,由于罗氏家族信托在帐面上是全权代管信托,滙丰在信托管理上有最终话事权,但罗老太错误地相信自己可指示滙丰行事,包括增持鹰君股份和分发信托资产。
原告方认为,受托人只能在委托资产目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并须尽力履行委托人的意愿。罗老太与先夫自家族信托成立以来一直给予滙丰指示,亦只有他们注资入信托,他们在法律上无疑是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两老欲家族信托「长揸」鹰君的意愿,促使他们于一九八八年成立信托。陈官错误地裁定,罗老太与先夫的主观意愿与信托目的无关,即滙丰无义务跟从两老指示。
对于罗嘉瑞增持鹰君,陈官认为罗嘉瑞不但无构成威胁,反而巩固罗家在鹰君的控制权,也是出于鹰君的利益,原告方的批评并不公允。
原告方反驳指,陈官错误地切入了罗嘉瑞的观点,无考虑他与滙丰在鹰君管理上意见有很大分歧的可能性,他亦可与其他人联手压过滙丰,控制鹰君董事局。
另外,陈官完全无考虑罗嘉瑞拒绝支持母亲增持鹰君的原因,便接纳罗嘉瑞无意威胁滙丰在鹰君的地位,其裁断并不安全稳妥。
罗老太原要求法庭颁令撤换罗氏家族信托受托人公司,并要求滙丰交代帐目和赔偿,但两项申索均被陈官驳回。外界一直视今次诉讼是罗嘉瑞与罗老太孻子罗启瑞的争产战,惟后者一直否认争产。
案件编号:民事上诉二六五、二六六——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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