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食署弃掉后巷财物 女小贩获偿4466元
2018-07-27 00:00
原告人植细美于申索书上列明所失之物包括洗衣机、音响、电风扇及婴儿车等家私杂物五十一项,总共一千项物件,向食环署索偿四万五千二百一十元。植于庭外表示好开心,「钱唔系最重要」,又指胜诉乃「天地有眼」。
屈官指出,从植拍摄的手机片段截图可见,被移走之物品从外观上看来「大致完整」,为有价值之物,非如食环署职员所指是「垃圾」,直指食环署职员的做法是不合法地转移申索人之财产,惟申索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失物件的价值,而「单凭记忆」列出总共一千项物件的做法不可信。故以呈堂片段中可见物品的方法计算所失,最终裁定食环署须向植赔偿四千四百六十六元。食环署发言人回覆指,「本署会研究法庭的裁决」。
案件编号:小额钱债六七五四──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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