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食署弃掉后巷财物 女小贩获偿4466元

2018-07-2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食环署职员去年十一月票控女小贩「妨碍清洁工作」,在没有给予事前通知的情况下移走于深水埗一后巷的十八辆手推车及车上物件。法庭其后准许小贩取回被没收物件,惟食环署只将手推车退回,小贩遂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食环署追讨声称值逾四万元的物件损失。审裁官屈丽雯昨于庭上指出,食环署职员可先向物主发出告示,要求移走物品,若在限期过后物主没回应,方可移走物品,而不是直接送到垃圾站,乃判小贩胜诉。由于小贩未能提供失物的价格证明,下令食环署须赔偿四千四百六十六元,约为申索金额的十分之一。

原告人植细美于申索书上列明所失之物包括洗衣机、音响、电风扇及婴儿车等家私杂物五十一项,总共一千项物件,向食环署索偿四万五千二百一十元。植于庭外表示好开心,「钱唔系最重要」,又指胜诉乃「天地有眼」。

屈官指出,从植拍摄的手机片段截图可见,被移走之物品从外观上看来「大致完整」,为有价值之物,非如食环署职员所指是「垃圾」,直指食环署职员的做法是不合法地转移申索人之财产,惟申索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失物件的价值,而「单凭记忆」列出总共一千项物件的做法不可信。故以呈堂片段中可见物品的方法计算所失,最终裁定食环署须向植赔偿四千四百六十六元。食环署发言人回覆指,「本署会研究法庭的裁决」。

案件编号:小额钱债六七五四──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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