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暴动罪成判监四年

2021-01-19 00:00

被告陈佐豪被判囚四年。
被告陈佐豪被判囚四年。

(星岛日报报道)前年八月三十日港岛区各处爆发示威冲突,其中七名示威者涉嫌在铜锣湾一带参与暴动,受审后当中六人获裁定罪脱。至于馀下的二十五岁运输工,不获法庭接纳自称义务救护员为开脱理由,去年底被裁定暴动和无牌管有无线电对讲机罪成,昨在区域法院被判囚四年和罚款五千元。法官姚勋智在判辞中形容当日暴动规模甚大,具威胁性。纵使法庭接纳被告并没有使用暴力,但暴动的严重性不止局限于个人行为,而是在乎于整个群体所做的事。

姚官判刑时强调,暴动罪乃严重罪行, 前年八月铜锣湾暴动显然不是突然发生,而且牵涉人数逾三百人,规模甚大。现场参与者部分戴上护甲及头盔等,还有人纵火和扔汽油弹等,事件维持了约三十分钟,故当日的暴动是有威胁性的。纵使被告声称自己个人没有使用暴力,但法庭须指出,暴动的严重性并不止是个人行为,而须考虑整个群体所做的事。但法庭接纳,没有证据反映被告当日担当带领角色,且事件没有构成人命伤亡。法庭亦考虑到被告承认了大部分案情,故给予他酌情刑期扣减。

辩方资深大律师潘𤋮替被告求情时,引述多封求情信,包括东区区议员徐子见所撰写的信件,众人均形容他热心助人和善良。辩方续指,虽然他过往曾有案底,但已事发多年而且不类同。而且被告在求学时期已参与童军以及圣约翰急救课程,当中被告曾协助担任导师。至于被告童年时为资优儿童及患有过度活跃症,适应不到学校生活,母亲因此感内疚而患上抑郁症,被告于是辍学工作以帮补家计,可见他是一名孝顺的儿子。

潘大状续指,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曾使用暴力行为。其身上携带的物品并不属于攻击性武器,顶多只是个人保护装备。而且他身处的位置,偏离激进示威者所在的现场。

法官姚勋智去年颁布裁决指,裁定当日集结的人群霸占道路、在马路上纵火、向警方投掷汽油弹及用雷射光射向警方等等行为,足以破坏社会安宁并构成暴动。而罪成被告陈佐豪当日穿黑衣黑裤及护甲,他逃走时更跌出对讲机,法庭不信纳他仅是义务急救员,故裁定他罪成。

另外,六名被告由于身分和身处地点存有疑点获裁定暴动罪脱,其中两人昨向控方申请讼费,但法官以自招嫌疑为理由拒绝申请,而律政司月初已就其中四人的无罪裁决申请上诉,质疑原审法官没有全面及适当地分析所有相关证据,或错误理解涉案事实、或考虑了与案件不相关证据等。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九──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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