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元贿赂物管前经理 承办商囚六周
2019-05-07 15:39
一名改装工程承办商贿赂一名物业管理公司前经理,以加快支付一笔改装工程逾54万元欠款,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6星期。
被告刘大春,62岁,达成工程公司(达成)独资经营者,早前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判刑时称,被告所犯罪行性质严重,量刑起点为9星期,但考虑到被告认罪,遂将刑期减至6星期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装修承办商达成的独资经营者。
据悉,一间物业管理公司获发展商聘用为铜锣湾一幢商业大厦提供楼宇管理服务,而该公司物业经理于2016年初要求被告就一项将该商业大厦的检测仪表房改装为办公室的工程提交报价单。被告其后提供的报价总值54.83万元。
2016年3月后不久,该物业经理要求被告展开改装工程。被告按指示行事,并于2017年中完成有关改装工程。案情透露,被告于2017年6月某日到达该商业大厦,并在该物业经理的办公室附近与对方会面。被告向该物业经理提供约1000元贿款,作为就有关改装工程加快向达成支付未付的逾54万元服务费的报酬。
该物业管理公司及有关发展商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张倩儿及陈启章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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