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藏尸】律政司曾欲加控谋杀罪 一度要求展「纽顿聆讯」遭拒

2019-04-29 15:31

陈同佳今被判囚29个月。 小图为资料图片
陈同佳今被判囚29个月。 小图为资料图片

警方去年3月13日以谋杀罪名拘捕陈同佳,但案件2日后在裁判法院提堂时,律政司仅控以盗窃和处理赃物等罪。律政司其后多次「拉布」,以免陈同佳在政府修例前获释。惟即使律政司去年7月向裁判官披露有可能加控谋杀罪,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后律政司只能改控刑罚较重的洗黑钱罪,仍无法就陈同佳杀人一事提出起诉。律政司虽一度要求展开「纽顿聆讯」争议案情,以求搏取最后一次押后案件机会,但法官拒绝受理。

案件于去年3月15日首度在观塘裁判法院提堂,当时律政司控告陈同佳2项盗窃和1项处理赃物罪,即利用潘晓颖的银行卡,擅自提取共1.85万元,又明知而处理属于潘的相机、手机、银行卡等赃物。

案件其后于4月12日及5月10再提堂,裁判官2次批准押后案件,以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和索取法律意见。其中辩方于5月提讯时,披露警方已完成大部份搜证,要求警方加快调查。控方要求法庭颁令禁止传媒报道此事,但被裁判官拒绝。

案件去年7月5日第4度提堂时,裁判官主动询问律政司会否加控谋杀罪。律政司称已收妥台湾当局的验尸报告,将考虑加控谋杀或其他罪名。律政司又提出修订控罪内容,和加控一项涉及200港元的盗窃罪。

律政司于去年8月22日、案件第5次提堂时,再向裁判官提出修订控罪,改控4项最高可判14年监禁的洗黑钱罪,原有的3项盗窃罪改为交替控罪,每项最高监禁刑期为10年。翌月10日,案件在东区裁判法院进行交付程序,转交高等法院审理。辩方在上述提堂时间,均无替陈同佳申请保释。

高院法官彭宝琴今月12日开庭处理,律政司要求就案情争议展开「纽顿聆讯」,并指受争议段落可反映陈同佳离港赴台前的意识状态,对判刑有显著影响。彭官反驳指,律政司起诉的基础是洗黑钱而非谋杀,若法庭以谋杀或误杀罪名为判刑前提,或予人严重不公之感。律政司代表律师其后当场申请押后案件以索取指示,同遭彭官拒绝。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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