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官遣词不准被殴印佣证供矛盾 雇主上诉得直

2019-04-11 17:32

高等法院裁定女雇主上诉得直。资料图片
高等法院裁定女雇主上诉得直。资料图片

印尼籍女佣称前年9月遭女雇主殴打,以致脸部和大腿有多处损伤和瘀伤,头部亦有轻微擦伤。女雇主在裁判法院受审后被裁定2项袭击罪名成立,共被判囚3个月7日,女雇主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法官今午颁布判词,批评原审裁判官在裁断陈述书遣词不准确,加上女佣证言前后矛盾,定罪并不稳妥,裁定女雇主上诉得直,定罪刑罚一并撤销。

高院暂委法官林嘉欣指,原审暂委裁判官何极辉在裁断陈述书中3次提及有「佐证」支持女佣的证供。根据指引,「佐证」解作并非来自投诉人的独立证据,用以确定被告人干犯某罪行,但何官3次指称的「佐证」都是控方提供的事实证据或该些事实的累积效应,不构成法律上的「佐证」。按字面理解,何官无疑误用了「佐证」一词。

由于何官未能亲自澄清,他有可能确实在法律上犯错,定罪有欠稳妥。林官强调,裁判官交代裁决理由时,遣词用字必须严谨,涉及法律概念或专有词汇更应如此。

至于女佣证供,林官指女佣在警方证人供词、庭上作供和劳工处陈述书上,就受袭经过作出前后矛盾的解释,不同版本之间的分歧难以解决,何官亦无妥善地理顺矛盾之处,故女佣证供并不可信可靠。

案发于前年9月14日至15日。控方指,上诉人杨丽萍因女佣出门后忘记携带家门锁匙,愤而斥骂女佣,并打了对方面部和踢了对方的左大腿。翌日早上,上诉人再以水壶袭击女佣头顶。上诉人事后被裁定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及普通袭击罪成立。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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