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师公会再就《逃犯条例》修例发表声明。公会指目前法例,不容许单次移交逃犯至中国,不是政府口中的「漏洞」,而是1997年立法机关鉴于内地保障基本人权的「往绩」,与两地刑事司法系统差异所作的决定,认为特首、律政司和保安局多次称其为「漏洞」属于误导。
公会认为,特区政府至今未能解释1997年后,内地刑事司法系统及人权状况为何有所改变,足以令香港改例。公会又称,有别于长期移交协议,新安排让特首成为启动个案移交的「唯一决定人」,立法会无从把关,亦无法确保有足够制衡。
公会又提到政府剔除9项商业相关罪类,称做法看似是为商人提供一定保障,质疑只属「假像」,未能释除不安。公会引被剔除的「证券交易罪行」,指涉案行为往往亦违反未被剔除的欺诈罪。
政府修例建议更改「接纳证据」的标准,由原来引渡文件须有申请方的司法人员核证,新增按「有关订明安排所订的方式」核证,香港同样可接纳。公会指政府从未解释为何要作这项修改,质疑是降低门槛,认为政府无理由仓促作出这项具争议性,及令人忧虑的安排,应作出更广泛的谘询。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