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门垃圾站弃婴尸案 28岁家庭主妇判囚4个月缓刑

2019-03-22 13:29

被告陈咏琪(左)。 林欣乐摄
被告陈咏琪(左)。 林欣乐摄

28岁家庭主妇去年在屯门友爱邨家中产下女婴,见女婴没有反应,以胶袋裹著女婴并放于买餸手拉车内,弃尸于邨中垃圾站。途人发现尸体后报警,更揭发主妇3名子女中,有两名没有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均在家中出生。女婴母亲被控一项阻止合法埋葬尸体罪。她早前认罪,今天在‪屯门裁判法院接受判刑。

‬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绮薇指,感化报告内容正面,而感化官建议被告不需接受感化。徐又指,「一般孕妇都会做产前检查」,幸而被告子女都健康成长。此案情虽严重,但没证据显示被告有预谋犯案,女婴出生时已不能存活,徐接纳被告是个好母亲,照顾家人无微不至,判以4个月监禁,缓刑18个月。

被告陈咏琪,28岁,被控一项阻止合法埋葬尸体罪,被控于去年‪6月29日将女婴尸体‬弃置在垃圾站。

辩方早前求情指,被告只有中三学历,知识水平偏低,案发时在厕所诞下女婴,「当时见到她无声无郁」,以为她已死亡,无知下犯案。辩方呈上被告子女及同居男友的求情信,指被告与家人关系良好,家庭融洽。

法庭记者:林欣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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