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骚乱】陪审团续退庭商议 法官提醒可接受部分裁决

2019-03-22 11:20

左上:梁天琦、容伟业;左下:李诺文、林傲轩。 资料图片
左上:梁天琦、容伟业;左下:李诺文、林傲轩。 资料图片

本土民主前线前发言人梁天琦等4人涉嫌于2016年2月初旺角骚乱中参与暴动一案,陪审团自周一中午起退庭商议3天半,至今未能达成裁决。陪审团今早9时30分再议。

4名被告依次为梁天琦、李诺文、林傲轩及容伟业。全部被告各面对1项暴动罪,容伟业则另外被控3项暴动罪、1项袭警罪、1项煽惑参与非法集结和1项参与非法集结罪。

陪审团今早提出一条问题,有关参与非法集结的条例中,(1)有没有区分直接或间接,(2)鼓励行为有没有指向性,(3)是否多于一人受鼓励才算是鼓励,(4)暗示的言语是否算是鼓励?

针对(1)和(2)的提问,法官解释,陪审团须先肯定被告人身在现场,然后凭被告说的话和作出的行为,判断被告人有没有鼓励意图;之后再考虑被告人所鼓励的对象是否有机会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或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倘若在场人士有作以上行为,陪审团须判断他们是所被告的鼓励下所作出的。

针对(3)的提问,法官表示,受鼓励的人即使只有一个,被告的行为仍构成鼓励。

针对(4)的提问,法官解释,鼓励可以是透过言语或行为表达。控方举证时,只举出一项言语方面的鼓励,指第四被告容伟业大喊「快啲嚟帮手啊」,辩方就字眼有争议,法官建议陪审团参考誊本资料。法官坦言,陪审团不须理会内容是否暗示,陪审团只须决定该宣言是否构成鼓励,或是否为了鼓励别人作出「非法集结」控罪元素的行为;而作出以上行为的人又是否被该宣言所鼓励。

法官指示陪审团,留意被告的言语、手部动作等决定他是否煽惑非法集结时,切记考虑整体环境和第四被告是自闭症患者的身分,以及评估第四被告对现场环境、其他在场人士、公开宣言的掌握和理解。

法官重申,举证责任在于控方,控方须证明所有控罪元素。倘若所有元素被证实,陪审团有责任裁定被告有罪;倘若有元素不能被肯定,陪审团须裁定被告无罪。

法官向陪审团续指,若陪审团经过仔细讨论后仍无合理机会就某几项控罪达成裁决。法庭会接受达成裁决的部分,并解除陪审团就未能达成裁决控罪的职务。

法庭记者:萧文轩

建立时间:09:38
更新时间: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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