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党施虐】第三女被告表证成立 称警诱认罪部分录影不呈堂

2019-02-22 17:35

天水围去年发生童党欺凌施虐事件。资料图片
天水围去年发生童党欺凌施虐事件。资料图片

天水围童党去年涉以火机烧阴毛、烟蒂烫阴毛、櫈脚戳下体、衞生巾贴面等方式欺凌一名14岁女童。案件今在西九龙法院续审。案中第三女被告为一名15岁中一生,她上庭作供指,在被拘捕初期曾对警员称「我冇做过」,但后来被警员带到吸烟区利诱认罪,才于录影会面时招认。辩方指,被告在非自愿情况下进行两段录影会面,故反对将录影会面呈堂。裁判官听毕第三女被告的说法后,只保留第一段会面的部分片段作呈堂。裁判官指控方表证成立,案件下周一再续。

女被告于去年7月15日被上门拘捕,当时她的父亲在狱中,母亲正外游,哥哥不在,只能找友人的成年兄长陪同。女被告称,在被拘捕之初,在警诫下对警员称「我冇做过」。被带到元朗警署后,警员让她阅读《羁留人士通知书》,但她因为找不到家人感到「好惊」,只发呆望著通知书,没有仔细閲读应有权利。在进行录影会面前,有两名男警藉词带她去洗手间,带她到露天吸烟区便説:「我哋想帮你,会教你录影会面点讲。现场有人认到你,你认打咗佢几下,警司警诫姐。仲可以做控方证人。」然后又说:「你唔认嘅话我帮你唔到」,教她道歉,以表示有悔意。

控方指出,被告説法不合理,若女被告去洗手间,应由女警陪同。裁判官听毕女被告证词及考虑录影会面内容后,决定只接纳第一份的部份录影会面记录。至于第二份会面记录,警方应先联络母亲及成年兄长陪同作供,故决定剔除第二份录影会面。裁判官指出控方表证成立,下周一审讯将进入辩方案情,女被告需决定是否出庭作供。

法庭记者:林欣乐

建立时间:1652
更新时间: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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