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同居者财况不获批「长生津」 六旬翁入禀司法覆核
2019-02-15 11:38
现年66岁的申请人包国灏报称居于九龙斧山道宏景花园一个单位。入禀状指他曾经结婚,但自1985年离婚以来一直独身,又在1989年退休。他自2017年初开始与女友同居,2人无结婚和财政独立。
包于前年10月申请「长生津」,在申请表格上在「居住状况」写上「寄住」,「申请人与配偶的每月收入资产价值」一栏只填写自己的收入资料。包于2周后收到社署职员来电,对方要求他提供同居者的财务资料,但包拒绝。翌日,包与社署职员会面并提供自己的银行和旅游证件等资料,席间职员指根据社署内部指引,同居者一律作配偶处理,但职员无提供相关指引副本。
社署职员其后多次要求包提供其「配偶」的资料,否则其申请可被撤销;包质疑职员误解政策,违反其合理期望,亦侵犯同居女友私隐。职员去年4月覆信指,已婚配偶申请津贴的限制适用于一切会共享资源的配偶上,但这原则套用在法定已婚配偶或分居而无离婚的配偶上,并无分别。最终职员于去年6月以财务资料不足为由,拒绝包的申请。
年满65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通常居港满一年,可申请普通「长生津」领取每月2675元特惠津贴(高额「长生津则为每月3585元」),但入息和资产限额因「长生津」种类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有异。根据今年2月1日起生效的最新数字,普通「长生津」单身人士的入息不得超过每月7970元,资产限额为34.3万元。至于已婚人士,其入息不得超过每月13050元,资产限额为52万元。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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