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设「月经假」 网民忧令女性就业困难
2019-02-03 22:10
山东省人民政府日前公布《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并由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列明为经期女职工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有网民担心此福利将令女性就业困难。
此外,《办法》又给予女性不少「保护」,例如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有公共政策专家表示,通过立法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保护女性特殊群体的权益是国际性议题,但不能只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却无法获得对等的利益。「月经假」应否纳入法规以及执行细节仍需法律界、女职工、医生等各方面讨论,并要注意约束女性滥用假期的规定、单位不执行情况下的罚则等;以及弥补企业提供「月经假」而可能产生的损失。
有网民大力支持新政,称每次月经都痛得要死;但也有不少网民忧虑日后女性就业会更困难,企业倾向不聘请女士。
「月经假」这一女性专属假期目前在北京、上海、河南、广东、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至少10馀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根据各地规定,女性在「特殊时期」可享受的假期普遍在1到2天。
不过,有部分地方还规定女性请「月经假」需要医疗机构证明,若为请1天假而到医院拿证明书,或费时失事。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施20天后,杭州多家医院都未曾有人开具过痛经病假单。也有女性表示,申请此类病假证明时遇到多重阻碍,病人或被要求在生理期来做各项妇科检查、或被告知「痛经假条只能在痛经当天开具」。
「月经假」原来并非新鲜事,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