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有罪?长期喂饲流浪狗咬伤人 湖北汉赔3700元

2019-01-03 22:01

流浪狗。网上图片
流浪狗。网上图片

为流浪狗提供食物,结果流浪狗将他人咬伤,谁的错?湖北十堰市郧西法院裁定审结流浪狗收养者周某,赔偿受害者张某经济损失3700多元人民币(约4215港元)。

近年来,周某每年饲养30多只生猪,初始几年,流浪狗到猪圈内偷食猪食,后周某将馊水、鱼骨头等倒入厕所附近的垃圾桶里,方便流浪狗食用。3年来流浪狗一直到其放置厕所旁的垃圾桶里吃骨头、馊水。

去年7月15日,张某出外游玩,到周某室外的卫生间方便时,被长期滞留在周某院落附近的​​流浪狗咬伤左腿,周某带其到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病疫苗针剂6支,后又带其消炎治疗,共支付费用1810元。

同年7月29日,张某因皮肤感染到医院治疗,住院11天,开支医疗费2329.54元。其出院后院外继续卧床休息,创口换药及对症治疗;定期复查,不适随诊。事后经调解无果,张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近5年以饲养生猪为家庭经济来源,外来流浪狗长期滞留其庭院处,以猪食为生、视被告为主人。被告未采取彻底、有效措施驱离流浪狗,应视为接受了流浪狗为家狗、替其看家护院的事实已形成,客观上已成为流浪狗的实际管理人。

被告未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管理,导致原告入厕时被咬伤,对其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周某夫妇赔偿原告张某受伤经济损失共计3759.54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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