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数月未持续居于单位促迁出 患失智症八旬老妇入禀撤房委会决定

2018-10-26 14:04

患失智症的八旬老妇因无力照料自己,由儿子和媳妇轮流到其柴湾的公屋单位照顾。但因儿子早已患癌,其妻忧虑丈夫健康,遂建议老妇于去年寒冬到儿媳两人位于上环的唐楼单位暂住。老妇与儿子今年2年迁返柴湾单位,惟房委会职员指老妇于冬天数月内未有持续居于该单位,遂要求她将单位交吉。老妇透过儿子上诉不果,昨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撤销房委会决定。

现年80岁的申请人梁瑞晶(译音)约于2009与申请租住公屋,及后获分派入住柴湾兴华(二)邨一个5人单位。后来梁的丈夫去世,梁又曾中风致沟通能力受损,梁的儿子谢志强(译音)遂隔日探望独居的母亲。

直至1、2年前,梁出现失智症徵状,逐渐失去认知能力,以致不良于行,又未能自行煮食和使用电器,终日卧床或在屋内踱步,但仍能自行如厕和煲水。梁的儿子和媳妇其后轮流到柴湾照顾她,谢又于去年8月向房委会申请他一家四口搬进柴湾与母亲同住。

去年冬天,谢因接受鼻咽癌治疗而身体虚弱,妻子担心其健康,遂建议梁暂迁至上环,直至今年农历新年后。刚巧房委会职员于去年9月至今年1月到梁的单位调查,发现梁无应门钟,单位水电使用量甚低,又无洗衣机和电热水器等基本电器设备,遂于今年3月底要求她在一个月内迁出。谢于7月代母亲向上诉委员会投诉,但不获接纳。

申请人批评,房委会无考虑梁为失智人士,即使她在单位内,也因害怕陌生人而避免回应门钟声。她在单位内甚少用电,即使洗衣或洗澡,她也会自行手洗衣服和煲水冲凉。以梁的情况,房委会理应行使酌情权,但他们显然拒绝了。上诉委员会亦未有充份考虑上诉人的理据,甚至误指梁已丢空单位至少2年,故其结论属不合常理。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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