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员陈炎光涉呃民政署1.5万薪金 辩方指被告全不知情

2018-10-24 16:56

陈炎光(左)及吴桦林(右)。刘晓曦摄
陈炎光(左)及吴桦林(右)。刘晓曦摄

黄大仙区议员陈炎光涉嫌向民政事务总署讹称正聘请已离职的兼职社区联络助理共3个月,意图诈骗1.5万元的薪金偿还款项,被控一项欺诈罪。案件今于九龙城裁判法院开审,陈否认控罪,控方今午传召一名民政事务署主任出庭作证。

被告陈炎光自2004年起出任黄大仙凤凰选区的区议员。最新一任区议员任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陈于2015年与容凤群女士签订一份雇佣合约,列明容获聘为兼职社区联络助理,职责主要负责处理区内投诉及外勤服务,每月薪金为港币5000元,合约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陈亦向黄大仙民政事务署秘书处提交该雇佣合约,而容则于2016年3月底主动向陈申请辞职。

民政事务署黄大仙区议会秘书处于2016年5月5日至7月5日,收到合共3份由陈所签署的申领表格以申领偿还款项,合共港币十一万零四百元,当中包括申领偿还于2016年4月至6月每月向容所支出的港币5000元月薪开支,即合共1万5千元。申领表格夹附有关薪金收据,收据上有陈及容的签名。而香港特区政府于2016年5月13日至7月12日期间,就陈的申领表格所偿还款项,向陈发放包括涉案1万5千元薪金的港币11万400元。

时任黄大仙民政事务署秘书处二级行政主任吴桦林指他当时主要负责审批区议员开支申请,而每月有25名黄大仙区区议员交营运开支偿还款项申请到黄大仙民政事务署秘书处,包括办公室租金、水电煤费、员工薪资费用、宣传开支、通讯费用,但不能超过该年上限468492元。区议员于2016年每月酬金则有约3万元。杂项开支津贴则非实报实销,如举办活动中所要的小食及文具等,最多可取一半来支付租金或薪资等,上限为每月5380元。

辩方大律师陆伟雄今早指此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被告陈炎光有否不诚意意图诱使民政署职员支付1.5万元。辩方指被告的议员办事处职员可能不小心把容凤群已签署的3个月薪金证明交给民政署,而被告完全不知情,并在被廉署落案起诉后发现错误。

48岁被告陈炎光被控于2016年5月5日至7月12日期间,虚假地表示女子容凤群于4月至6月仍在职,并向民政署递交助理薪金的营运开支申请,证明他曾在该3个月向女子容凤群支付月薪,意图诈骗而诱使民政署职员处理及支付合共1.5万元营运开支偿还款项,导致他获益或政府蒙受不利。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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