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等逾38年重建无期 沙螺洞原居民入禀告发展商违协议

2018-09-24 16:34

大埔沙螺洞发展与保育问题持续多年。发展商于70年代末与沙螺洞村代表等人达成协议,同意为村民觅地兴建160幢村屋,以换取大片土地兴建高尔夫球场。惟发展商多年来未有履行承诺,更于去年6月接受政府的换地方案,以沙螺洞25公顷私人土地,换取在船湾兴建高尔夫球场。村民苦等逾38年,但村屋重建遥遥无期。有原居民后代上周五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下令发展商履行协议。

根据入禀状,被告沙螺洞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启顺有限公司,于1979年分别与沙螺洞李屋村和张屋村的村代表达成协议,同意以每户15万元的代价收购多幅旧村屋地,同时为每户村民重建3层高、每层700尺的村屋。双方于翌年达成补充协议,将每户赔偿金额提高至20万元。

原告人李伯恩的亡父李志应生前是沙螺洞李屋村的原居民,他在沙螺洞11幅土地上拥有一半地权,并于1982年以40万元将地权及地皮上5幢丁屋的业权抵押予被告。当被告履行建屋承诺后,原告亡父需偿还40万元「建筑费」。原告亡父又于1989年与被告达成协议,前者将其中一幅土地上的丁屋交吉后可获10万元,后者亦会于高尔夫球场计划获批后再支付前者10万元。

根据村代表与被告于1990年达成的协议,被告已向政府申请将沙螺洞重新发展成高尔夫球场及其他康乐设施,又会在申请获批后1个月内,为沙螺洞两村村民重建160幢丁屋连花园及车位,并在必要时重置祠堂及小学,而兴建道路、开挖山坡、铺设电线等开支一律由被告承担。

惟政府于2004年宣布沙螺洞为「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并于去年6月以长远保护沙螺洞生态为由,向被告提出交换25公顷私人土地,并得被告首肯,惟协议对重建丁屋的承诺只字不提。另外,大埔地政处分区主任亦于2005年确认,地政处自1996年以来已不曾听闻有关被告发展沙螺洞计划的消息。

原告认为被告无尽最大努力履行协议,让受影响村民可按照1990年的协议获重置居所。原告因而要求法庭下令被告履行承诺,为原告兴建2幢丁屋;若法庭认为被告已无力履行协议,则被告须归还上述地权和丁屋业权予原告。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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