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提琴导师涉收回佣脱罪 律政司提上诉押后裁决
2018-09-18 15:12
大提琴导师6年前介绍10岁学生和家长到乐器商买琴,约半个月后向乐器商收佣3866元,事后被廉政公署起诉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裁判官前年8月裁定,导师推销大提琴与其教琴角色不同,不构成代理人、主事人关系,遂裁定导师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原审裁决,今早在高等法院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诉,法官听罢双方陈辞押后裁决。
被告李信谦于2012年12月领学生及家长到俊文乐器贸易有限公司,花费7800元购买大提琴连配件,李于翌年1月获俊文送赠佣金。律政司一方今早在庭上指,家长在完全依赖和相信被告的专业意见下买琴。即使双方非师徒关系,家长仍有合理期望,被告推销时会以学生和家长的利益为依归。
暂委法官林嘉欣质疑,导师推介学生选购所需用品后收取回佣的做法时有发生,有时候学生家长甚至不关心导师有否收佣。林官又引述自身经验指,家长很多时候不知道哪一款琴对儿女是最好的,故他们寻求导师的意见时,其合理期望就是为子女购买合适的琴。反之,若控方指控成立,则往后有人因推介朋友往某信用卡公司登记成为客户,以致得到发卡公司的积分回报,也可能误堕法网:「公众喺日常生活,就会变咗不知如何自处。」
律政司一方强调,每宗贪污指控的情况不尽相同,法庭须按照每宗案件的实情处理。在本案中,家长明显是反对导师收佣的,故导师违反了家长的合理期望。
林官再举例质问,若有人参加滑雪团后询问领队到何处购买御寒衣物,领队将自己卡片给予那人,并指示对方出示卡片可享折扣,以致那人按指示购买衣物,领队又收取回佣,法庭应如何处理?律政司一方认为这未必构成收贿,因平常人不会期望陌生人按照对方的利益行事。惟本案被告与学生有师徒关系,被告理应知悉该学生的需要,故学生家长期望被告推介学生作某些选择时,不是出于自己的利益。
被告方回应时强调,涉案家长同意被告作为导师的职责,仅包括教琴和带学生考琴试,被告推销买琴与其导师职责无关。被告方又质疑,家长坚持导师作推介时不能收取分毫,但「做得老师梗系要包埋帮仔买提琴?」
廉署前年分案控告7名转介学生及家长到俊文选购乐器的导师,但除了3人认罪外,其馀4名不认罪的被告受审后均获判无罪。律政司上周就其中一名被告赵莺的案件上诉,并会分别于今周及下周就剩馀2名脱罪被告的案件上诉。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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