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明起容许非本地同性受养人申请签证来港
2018-09-18 14:49
入境处处长批准上述申请人以受养人的身分申请来港居留有多个考虑因素,包括申请人与保证人要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及保证人能够把受养人在港的生活条件维持在基本水平以上,并为他/她提供适当的居所。
政府表示,因应终审法院在7月4日就QT诉入境事务处处长一案所作出的判决,审慎考虑了受养人政策的目标,以及判案书中阐述的法律原则,在完成政策检讨后决定修订受养人政策。
发言人强调,修订不改变「配偶」在政策下的定义,不影响政府其他政策或现行香港法律下各项其他权利;修订亦不代表香港在法律上承认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各方不应期望政府有任何这方面的计划;修订亦不会影响政府在任何法律程序上的立场。
入境事务处将根据新修订的受养人政策处理尚未完成处理的申请及任何新收到的申请。至于早前根据入境处在完成政策检讨前所实施的过渡安排而获入境处处长准许在香港逗留的人士,有关准许会继续有效。
受养人政策容许有能力照顾受养人和为受养人提供财政支持的人士申请其非本地受养人来港居住。受养人政策亦让具备合适才能和技能的人士可选择携同非本地受养人来港生活,藉此确保香港得以继续吸引和挽留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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