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准地主倾倒建筑废料 大屿山环团前主席申司法覆核败诉

2018-09-13 19:30

资料图片
资料图片

大屿山环保组织不满环保署署长先后批准多名贝澳土地地主,在私人土地上倾倒建筑废料,担心会威胁附近贝澳湿地的生态和海岸保护区规划,该组织的前主席2015年入禀申请司法覆核挑战署长决定。高等法院法官今午颁布裁决,认为《废物处置条例》的相关条文并不容许署长行使酌情权,决定是否批准任何在私人土地进行的倾倒废料申请,遂判申请人败诉。

申请人Christian Jose Lucien Masset为梅窝居民,亦是「绿色大屿山协会」的前主席。申请人本来申请推翻环保署署长决定,但由于署长批准上述贝澳地主处置废料的期限早已届满,申请人前年9月更改申索,要求法庭宣布署长考虑是否批准在私人土地处置建筑废料时,须顾及倾倒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废物处置条例》第16C(3)条定明,只有当环保署署长信纳处置废料活动获地主同意,相关申请亦是在拟倾倒日子前21天提出,署长方可在倾倒废料的申请表格上加盖认收标记。

法官区庆祥同意辩方所指,条例中「方可」(may)一字应正确解作为「必须」(must)或「应该」(shall),故只要申请处置建筑废料人士满足法例要求,署长必须批准倾倒申请。

尽管原告方提出强而有力的理据指,署长有责任确保废料处置不会损害环境,但区官认为,现行法例只监管未获授权下在私人土地上倾倒建筑废料的行为,却毋须得到署长批准。事实上,不论从环保署的谘询文件或立法会会议记录看来,政府均明显无表示有意监管上述倾倒活动。

法庭记者:黄梓生

建立时间:1734
更新时间:1930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